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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(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)

公羊保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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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: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,有权决定、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,禁止他人干涉、盗用、假冒。

2、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: 第一,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,法人不享有姓名权。

3、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,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。

4、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,享有的是名称权。

5、 第二,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。

6、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,他人不得享有、使用,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。

7、专有的客体,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,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,而且也包括笔名、艺名、别号等。

8、 第三,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、使用他人的姓名。

9、姓名权是绝对权、对世权,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,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,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。

10、 扩展资料: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: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,依照下列规定办理: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,由本人或者父母、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、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,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11、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、离婚、收养、认领、分户、并户、失踪、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,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。

12、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: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,可以随母姓。

13、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。

14、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、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,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。

15、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。

16、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。

17、 参考资料来源:搜狗百科-姓名权。

本文到此讲解完毕了,希望对大家有帮助。